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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经营须依法 无证经营必处罚
发布时间:2023-06-28 10:20:32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7日11时20分,赵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装载5名乘客从蒙自出发至文山,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用。经调查,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文山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赵某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