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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必须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25-07-31 15:37:49
案情简介: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分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经核查,该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对该分公司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安全培训是保障人民生产安全的重要基础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如果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就得到了保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