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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网约车,莫存侥幸图小利
发布时间:2025-07-31 15:42:09
案情简介: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杜某驾驶载客营运(乘客通过xx出行平台下单),杜某此趟行程收到25.2元的乘车费用。此趟订单已结束。经查,杜某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鉴于杜某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杜某处以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是受《暂行办法》规范的行为。《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对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资质条件进行了约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