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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3月,接到线索报送,某乡镇村民委集市上有一养生保健馆正在开展诊疗活动,卫健局及时组织卫生监督员到该村民委对该养生保健馆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养生保健馆陶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以案说法: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医师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陶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于罚款人民币6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