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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某公司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案

发布时间:2025-07-31 16:22:31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件(举报内容:某公司每天早8点到晚7点不间断施工,噪音污染严重;产生大量粉尘影响村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30日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开展厂界噪声和无组织颗粒物执法监测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是项目区域内有砂石料堆放点5处,砂石料堆放点总占地面积约为1371.23m²,总堆存量约为4100m³。砂石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露天堆放;二是2024年6月1日出具的执法监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参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2#监测点噪声Leq值为77.5dB(A),标准限值为60dB(A),超标17.5dB(A)。厂界3#监测点噪声Leq值为64.4dB(A),标准限值为60dB(A),超标4.4dB(A);厂界1#监测点、厂界4#监测点位检测结果达标,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达标。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以案释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67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砂石开采行业等特点,将监管和服务有机融合,在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兼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好企业依法、规范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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