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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某砖厂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发布时间:2025-07-31 16:27:19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西畴县某砖厂开展2022年排污许可抽查监督性监测,2022年12月3日,文山州环境监察支队正式收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经对照《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污染物许可限值,监测结果显示该砖厂隧道窑双碱脱硫塔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154mg/m³,超过许可排放浓度30mg/m³的4.13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58mg/m),超过许可排放浓度150mg/m³的0.05倍;氟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18.8mg/m³,超过许可排放浓度3mg/m³的5.27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以案释法:
该砖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许可排放限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7日对该砖厂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污染物监测作为生态环境部门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且可以通过监测结果及时固定证据,锁定违法事实。排污企业自身应增强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