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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发布时间:2025-07-31 16:28:24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某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镇开展道路运输市场巡查时,发现云H4***6号驾驶员驾驶该车进入某加油站内,车上载有数名乘客,乘客下车时陆续递钱给驾驶员,驾驶员正在收取费用,于是展开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汪某某2023年6月2日上午驾驶云H4***6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某村民委出发,共载了6名乘客一同前往,到达某加油站内下客并收取了乘客伍元、壹拾元不等的乘车费用。汪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驾驶的云H4***6号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也无其他载客营运的有效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决定,汪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7月25日、2024年1月12日向汪某某直接送达催告书,但汪某某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1月26日,交通运输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规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案件解析

本案办理过程中,有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视听材料等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通运输局在法定职权内对当事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决定,经两次催告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4年2月27日,在法院强制执行中,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交通运输局同意汪某某申请分期履行罚款的还款方案,截至目前汪某某已按承诺缴纳第一期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调查,全面收集了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确保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处罚决定作出后,面对汪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了催告,并在催告无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体现了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交通运输局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汪某某分期履行罚款,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温情执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良法善治的原则。此案的成功办理,对于打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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