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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需谨慎 用工需审查

发布时间:2025-08-01 09:20:54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7日根据西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移送线索:“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非法适用童工嫌疑。”。西畴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通过调查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非法使用童工10天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西畴县人社局依法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典型意义:本案例警示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少年是祖国的未来,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员工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仔细核查人员身份信息,详细核实登记,坚决杜绝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对于非法使用童工,行政执法部门始终保持依法严肃惩处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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