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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某金矿水土保持“未批先变”违法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09:22:08
案情简介:根据《文山州水局关于对3起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2023〕—275)的通知,西畴县某金矿某矿段项目存在重大变更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3日,西畴县水务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指派水政执法大队两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日到现场开展调查询问,并作现场检查勘测取证。经调查发现:西畴县某金矿某矿段项目已开采三个区域存在“重大变更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违法面积1544亩,其中:地质灾害区面积约407亩,采场区面积约819亩,选矿场约318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四类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西畴县水务局对西畴县某金矿某矿做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停止建设至按照水保要求整改完成方可动工建设的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以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为目标,有效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和恢复植被,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