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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标非游戏 拒不执行必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01 09:25:39  

案情简介:云南梓明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西畴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是该项目A2、A4标段的第一成交侯选人,报价A2:1132280元;A4:437000元,对以上所述采购项目标段中标后于2024年1月6日发函以无正当理由放弃该项目采购交易。第一成交侯选人云南梓明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中标,采购人依法顺延第二成交侯选人昆明江佳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江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以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上述第一成交候选人和第二成交候选人的行为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 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之规定。

西畴县财政局经调查后分别对第一成交候选人云南梓明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成交侯选人昆明江佳科技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A2标段采购金额113.328万元及A4标段采购金额43.805万元共计157.133万元的千分之六的罚款,罚款玖仟肆佰元整(¥:9400.00),共计壹万捌仟捌佰元整(¥:18800.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案释法:案件行为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政府采购工作中,对采购方和中标方的权责都作出明确的规定,采购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不严格执行招投标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采购双方的利益、信誉都将受损,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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