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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09:27:11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西畴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西畴县鸡街乡进行检查时发现:冯XX的民房内有人输液,场所内桌子上摆有注射器、止血钳等医用物品、医疗器械。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冯XX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民房内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冯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冯XX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2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执业。行医者个人需要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方可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开展诊疗活动。无证行医、非法行医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