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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宾馆未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发售点
发布时间:2025-08-01 09:28:36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西畴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西畴县董马乡某宾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营业,该店未在前台摆放安全套,大厅内未查见其他地方摆放安全套,抽查房间,床头柜摆有安全套宣传台,但未摆放安全套。经过调查核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发售点,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一) 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积极履行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的义务,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安全套的可及性,预防艾滋病的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卫健部门对该店作出的处罚,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更重要的是通过处罚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促使经营者及时改正,加强管理,维护公众安全。同时,这也提醒其他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