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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生院未执行《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09:29:44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西畴县卫生监督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卫生院检验科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且未能出示医疗废物登记本、门诊配液室已开启使用的碘伏、复合醇免洗外科手消毒凝胶未标注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同时现场拍照取证。经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卫健局给予该卫生院警告、罚款3000元整,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院卫生的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消毒隔离以及感控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