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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0:18:07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5日,县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某责任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查阅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没有2024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执法人员于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开展定期检测、评价,责令于2025年3月25日前整改完毕。直到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核实整改情况时,发现该公司仍未能提供2024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出处罚决定,给予该责任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在2025年4月10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当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2025年4月7日自觉提交了2024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报告,此案结案。

以案释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卫生工作关系着员工的身体健康,也关系着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好职业卫生工作的主体责任,提高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水平,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保障员工健康安全和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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