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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足疗店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发布时间:2025-08-01 10:20:09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西畴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兴街镇某足疗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营业,该店现场查见从业人员朱某健康合格证明发证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有效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但无半年艾滋病检测记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朱某在3月22日之前进行艾滋病检测,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

(一)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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