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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0:21:21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0日,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畴县西洒镇么洒村委会么洒街上的农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么洒街头(砚山县方向往西畴方向)的地方有一个用两个长木凳、一块木板搭成的摊位,摊位上摆放着多种农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农药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当事人称:《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砚山家里,现场提供了田某某、王某某的《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执法人员问《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在哪里,当事人称,经营场所是砚山县八嘎乡八嘎街老街组xx号。执法人员问当事人:在西畴县西洒镇么洒村委会么洒街上经营的农药是否是王某某和田某某两个人合伙经营?王某某称:是她一个人经营的,田某某是来帮忙的,田某某也表示她本人是来帮忙的。由此认定本案当事人为王某某。

经调查,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31个农药品种(详见财物清单);                           

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

以案释法:经营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并在经营农药过程中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市场秩序,做到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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