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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经营部违法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 农作物种子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0:22:55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2日,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畴县新马街乡新马街街上的农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发现一个种子销售门店“某某经营部迪玉专卖兴街分店”,店内货柜上摆放多种农作物种子,执法人员进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请当事人提供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生产经营备案表》、《农作物种子经营服务上岗证》。当事人提供不了以上任何纸质资料及证照,只是在手机上让执法人员看了《营业执照》和《农作物种子经营服务上岗证》的照片,无法提供《农作物生产经营备案表》,本案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2600.00元)。

以案释法:

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服务上岗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种子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市场秩序,做到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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