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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经检疫动物 必受法律严惩
发布时间:2025-08-01 10:24:48
案情简介: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执法大队接到行业监管部门人员电话举报,称:“在兴街屠宰场有一批商品猪无相关检疫手续”。经调查,当事人贺xx以委托代办员代办的方式,于2025年1月7日傍晚20至21点,从曲靖宣威买了36头商品猪拉到西畴县福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场)外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内,并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该批商品猪也未佩戴畜禽标识。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壹拾贰元玖角陆分整(¥11712.96)。
以案释法:
未经检疫动物可能携带非洲猪瘟、人畜共患病等病原,威胁食品安全和公共健康。违法成本高,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经营者需主动申报检疫,保留检疫证明备查,确保畜禽标识齐全。群众购买肉类时注意查验检疫印章及证明,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