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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法斗乡万家福购物中心转让《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违法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0:29:18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2日,西畴县应急管理局对西畴县法斗乡万家福购物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点实际经营者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注明的主要负责人不一致(证上注明的主要负责人是许啟路,实际经营者为陈军民)的行为。2024年12月12日西畴县应急管理局以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西畴县法斗乡万家福购物中心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7日调查结束,经查西畴县法斗乡万家福购物中心,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管理部2024年11月版)第二部分193条之规定。2025年1月9日西畴县应急管理局对西畴县法斗乡万家福购物中心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15日该案结案。
以案释法:
烟花爆竹属高危商品,非法转让经营资质可能导致不具备安全知识或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参与经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不仅是事后惩戒,更是事前预防和教育的手段,通过行政处罚明确法律红线,法律制裁与宣传教育结合,警示经营者许可证是法定特许资质,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或出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经营者从“不敢违法”到“不愿违法”的转变,同时保护合规经营者权益,防止非法转让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最终实现公共安全与行业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