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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违规易酿大事故 ——西畴县西洒昌华百货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0:45:03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4日,西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畴县西洒昌华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西畴县西洒昌华百货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核定储量150箱/150千克,零售点店内实际储存214箱)。2024年2月4日西畴县应急管理局以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西畴县西洒昌华百货店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2月5日调查结束。经查,西畴县西洒昌华百货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2月18日西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西畴县西洒昌华百货店依法从轻处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20日该案结案。
以案释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烟花爆竹属于高危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为谋利违规超量储存。实施行政处罚,旨在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