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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新马街张美琼糕点加工店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5:08:07
案情简介:
2024年09月25日11时14分,西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4人,依法对西畴县新马街乡马街村民委马街街上张美琼经营的西畴县新马街张美琼糕点加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西畴县新马街张美琼糕点加工店(经营者:张美琼)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红河(硬)84mm壹佰零贰条,红塔山(硬经典)84mm贰条,合计查获贰个品种壹佰零肆条卷烟,卷烟识别码为4072304535391950****************、40723045553919******************、4036******456730****************、4090201296256013CZYC13090310****等,当事人西畴县新马街张美琼糕点加工店(经营者:张美琼)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进货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西畴县新马街张美琼糕点加工店(经营者:张美琼)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柒仟叁佰贰拾元整(¥:7320.00元)百分之九的罚款即陆佰伍拾捌元捌角整(¥:658.8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案件中当事人西畴县新马街张美琼糕点加工店(经营者:张美琼)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