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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兴街维维小商品店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5:09:20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1日09时55分,西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2人,依法对文山州西畴县兴街镇兴街村民委龙翔国际商城A1-7号杨昌文经营的西畴县兴街维维小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西畴县兴街维维小商品店(经营者:杨昌文)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红河(硬)84mm贰条,红河(软88)84mm壹条,共计贰个品种叁条卷烟,卷烟识别码为4070845207703324****************、4072*****8299222**YC******105144、4061011945413115**YC130***203582,当事人西畴县兴街维维小商品店(经营者:杨昌文)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进货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西畴县兴街维维小商品店(经营者:杨昌文)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百分之六的罚款即壹拾肆元肆角整(¥:14.4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案件中当事人西畴县兴街维维小商品店(经营者:杨昌文)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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