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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储存燃气?小心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8-01 15:37:52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4日,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

涉事主体:西畴盛奥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MA6NBQQM5L,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云202508038007P,法定代表人:陈达伟,身份证号码:532621198511151916;

违规行为:在西畴县兴街镇兴街村委会青年路江水农贸市场3号仓库,实施了在不符合安全储存燃气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

证据固定:1.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表(编号:〔2025〕第025号)、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西综执立通字〔2025〕第01号),3.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据提取单、西畴盛奥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西畴盛奥能源有限公司配送通知单原件证明,4.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5.西畴盛奥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达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西畴盛奥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西畴盛奥能源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西畴盛奥能源有限公司保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西综执责改〔2025〕第01号),7.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风险等级:经安全评估,该场所一旦发生泄漏爆炸,可能波及整栋建筑及周围居民,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以案释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行政处罚结果:

1、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小写¥106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元整(小写¥1740.00元)。

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肆拾元整(小写¥12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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