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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鸡街乡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6:07:56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西畴县鸡街乡对西畴县鸡街乡XXX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风味水豆豉5瓶、子弟原切马铃薯片(劲爆麻辣味)2袋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查,上述过期食品中的风味水豆豉由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从西畴县兴街XXX食品经营部购进,子弟原切马铃薯片(劲爆麻辣味)于2022年的11月3日从广南篆角乡XXX批发部购进,两种食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4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风味水豆豉8瓶、子弟原切马铃薯片(劲爆麻辣味)2袋;、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不重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销售过期食品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认识不够,导致触犯了法律法规,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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