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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董马乡XXX店未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6:11:23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畴县董马乡XXX店开展化妆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两侧货架第二、第三排上摆放的艾杜斯顿男士水润劲能保湿爽肤水、艾杜斯顿男士水润劲能保湿精华乳等10个品种共计37盒(瓶)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只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检验合格证、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以上已超过使用期限的10个品种共计37盒(瓶)化妆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95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没收扣押的10个品种共计37盒(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不重视化妆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销售过期化妆品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认识不够,导致触犯了法律法规,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