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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XXXX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6:13:06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书,举报人称2024年6月16日在西畴县XXXX公司购买的黑苦荞茶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保质期 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过期的茶叶是当事人2022年5月29日从文山市XXX茶叶店购进,购进数量为7袋,由于是联营,所以购进价格与销售价格均为35元,当事人按销售额的30%进行分成。该7袋茶叶共销售了6袋(其中1袋是在过期之前销售,另外5袋销售时均已过期),另有1袋被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进行了下架处理。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10元,违法所得为5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贰元伍角 ( ¥:52.50 元)、罚款贰仟元整 ( ¥:2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不重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销售过期食品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认识不够,导致触犯了法律法规,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