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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XXX车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 电动自行车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16:15:57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2日,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畴县XXX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内停放有一辆标注的额定电压为48V,但却安装了5只规格为6-DMF-25(12V25Ah)的铅酸蓄电池,安装后的额定电压为60V,已经超过该车合格证上标注的额定电压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查,该电动车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订货平台向爱玛公司购进,购进后安装5只规格为6-DMF-25(12V25Ah)的铅酸蓄电池后卖给购买人XXX,本案货值金额为36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4.1e)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190元)、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叁仟陆佰捌拾元(¥:368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不重视电动车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电动车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认识不够,导致触犯了法律法规,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