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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畜禽养殖场向外环境排放不符合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发布时间:2025-08-06 15:36:38
2024年7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某县畜禽养殖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生猪养殖圈舍西南侧疑似有污染物外排,生猪养殖圈舍西南侧粪污沉淀发酵池和粪污发酵池周边均未围挡护栏和粘贴警示标识牌,其下方未经防渗处理地面处有疑似粪污外溢痕迹,未经防渗处理的地面低洼处存有疑似粪污液体。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上述粪污沉淀发酵池和发酵池下方未经防渗处理的低洼处液体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入外环境废水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1277mg/L,氨氮检测结果为237mg/L,总磷检测结果为43.6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3.19倍、2.96倍、5.45倍。某生态环境局对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该养殖场养殖圈舍西南侧粪污沉淀发酵池及发酵池内粪污外溢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某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1万元。畜禽养殖行业产生的养殖粪污随意排放、贮存处置不规范问题易对周边环境及群众造成环境问题隐患,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需提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粪污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