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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 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08-18 16:46:53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16时06分,丘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普者黑高铁站地下停车场出口路段实施检查时,发现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驾驶员汪某某驾驶云HD9***9号车载3名乘客行驶至该路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驾驶员汪某某本次驾驶云HD9***9号车辆运输乘客是通过某某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到乘客预约的网约车行程订单后开始运输,订单行程为嘉合小区-东门至普者黑站,订单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15时44分,此趟订单已完成,乘客通过某某出行平台支付了21.24元乘车费用,驾驶员汪某某实际通过手机某某出行网约车平台收到乘客支付此趟订单的乘车费用17.92元。除此趟网约车订单外,驾驶员汪某某驾驶云HD9***9号车从事网约车经营1个多月,截至2024年7月10日止,驾驶员汪某某通过从事网约车经营获得收入6000多元。云HD9***9号车为某某出行网约车平台注册车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为滇交运管许可文山市字532601000**7号,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文山市行政区,驾驶员汪某某是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注册的网约车驾驶员,2024年7月10日汪某某驾驶云HD9***9号车在丘北县辖区内从事的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订单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以案说法

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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