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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8-27 09:01:22
公职人员杨某某、倪某某、龙某某、农某某、王某某与他人恶意窜通,通过虚增金额或者捏造虚假民间借贷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成达调解协议,获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扣公积金,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
当事人恶意窜通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向法院起诉,致使法院作出错误民事调解书,其行为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还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民事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撤销以上民事调解书,并根据案件情节,处予案件当事人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套取的公积金予以追回,并将以上公职人员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予以惩戒。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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