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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停车场对人防工程破坏案件
发布时间:2025-08-27 09:02:43
2024年12月13日,某市发展改革局在对已建人防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小区城人防地下室存在穿墙打洞、向人防区排放废水、底板渗水等违反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2025年1月14日某市发展改革局下达了《XX发展和改革局责令整改通知书》(XX市发改责改〔2025〕1号)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2025年2月7日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2025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造成人防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无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某某停车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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