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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收电费案
发布时间:2025-08-27 09:58:28
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管理等服务,按1.0元/度的单价向商业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其向供电局缴费单价。物业公司向该小区商户用户收取电费共计577160元,代付电费292229.72元,获取电价差价款284930.28元。根据《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已全部退还或抵扣违法收取的费用284930.28元,对电价和用电管理服务费用实行价费分离。
某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款85479.00元的行政处罚。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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