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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依法维权实现核心债权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27 10:04:06
为保障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建材供应,甲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与云南省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约定向其供应砂石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严格按约定履行义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累计供应砂石料46044.35吨,并与铁路公司完成三次结算,确认总货款1567316.76元。铁路公司仅通过案外人支付30万元货款,剩余1267316.76元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铁路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并基于铁路公司是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交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事实,主张西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要求铁路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部分违约金的核心诉求。
供货与结算凭证是主张货款的核心依据,中小企业供货时务必留存书面签收单、结算单等凭证,避免仅以口头约定或发票作为债权依据;违约金主张需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为优先”,以及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合法的从约定”。签订合同时需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如起算时间、上限),避免模糊表述导致争议;债权实现可依托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判后告知,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执行法院可为案件受理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这为我方最终收回货款提供了法律保障。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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