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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取缔非法开采行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
发布时间:2025-09-09 09:40:34
2023年3月5日,汪某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租赁2台挖机带领余某某等人员到某乡某村开采疑似铁矿,并租赁李某某等人的运输车辆准备将开采出来的疑似铁矿运输至某县某镇等待销售获利。2023年3月6日凌晨汪某某在装好第一车疑似矿产品时被某市自然资源局和某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汪某某未能将开采的疑似铁矿运离现场,未进行销售获利,现场有挖机2台、运输车辆1辆。
汪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无证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汪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向汪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2.责令汪某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开采点土地复垦。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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