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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职工依法缴纳 用工期间社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5-09-09 09:43:43
2023年罗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2月罗某发现公司一直未按合同规定为自己缴纳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随即向某市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对该单位实施稽核。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存在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某市社会保险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依法为罗某补缴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8600余元,滞纳金4000多元。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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