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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
发布时间:2025-09-09 09:59:44
余某某2021年至2024年通过微信共购买画眉鸟6只,自己饲养2只,放生4只。2024年3月26日民警从余某某家中扣押画眉鸟2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只涉案野生动物疑似画眉鸟为鸟纲雀形目噪鹛画眉,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号)》,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某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余某某作出没收画眉2只,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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