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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城市树木遭百元罚单
发布时间:2025-09-17 15:46:16
2024年9月4日20时10分,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王某某在其位于某街道的门口砍伐2棵绿化树树枝,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
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王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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