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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石灰厂
发布时间:2025-09-17 15:51:48
广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广南县某某石灰岩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基建手续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石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查阅调取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3张、砂石料销售单据复印件3份,证明矿山在基建期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为,并取得违法所得291元。广南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也是矿山安全的主管部门之一,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各类非煤矿山开展日常检查。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的规定,广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广南县某镇某某石灰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壹元整(¥291.00元);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广南县应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充分的认识到了危害性,表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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