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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某局土地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2025-09-17 15:55:22  

案情简介

杨某病故后,第三人郑某某在没有与原告杨某某、郭某某以及其长女杨某甲协商的情况下,向被告某局提出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被告某局审查材料后,被告某局为其办理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郑某某,第三人郑某某委托广南县某测绘有限公司测量涉案不动产,并补办相关规划许可后,同年6月28日,第三人郑某某亦在没有与原告杨某某、郭某某以及其长女杨某甲协商的情况下向被告某局提出申请,被告某局审核第三人郑某某的提交材料后,于同年7月8日为其办理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郑某某。12月22日,原告杨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某局作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人病故后,被告某局在收到第三人郑某某的申请时,没有对第三人郑某某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核实,杨某是否立有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没有对该土地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审查,便为其办理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将最终的产权证办为第三人郑某某一人所有,造成被颁发产权证依据的基本事实错误,该产权证被撤销。

以案释法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谨小慎微,做到行政行为规范化,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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