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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给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9-17 16:04:56
广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胡某某驾驶的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也无其它有效证明,且擅自载客,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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