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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服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9-17 16:12:27
申请人何某某之儿媳黄某某在网上以75.00元/条的价格购买84mm红河(硬88)80条。购买后放入申请人经营的店内以110.00元/条的价格销售。被广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时,申请人以110.00元/条的价格销售20条84mm红河(硬88),销售款共计2200.00元。余60条84mm红河(硬88)卷烟被广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抽样送检,检验报告结论为:84mm红河(硬88)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售余60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总价为6600.00元。申请人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违法经营额为8800.00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处理类似行政争议案件中,如何做到复议为民,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达到缓和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达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也是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急需给予关切!在化解官与民的行政争议中,不应进一步激化官民之间的矛盾,而应进一步升华官与民之间的鱼水之情。所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处理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为显得非常重要。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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