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登录文山州融媒体中心账号
梁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发布时间:2025-09-17 16:16:03
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某县某某镇上一门头上挂有“XX牙科”招牌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场所内有口腔治疗椅1台,各种口腔器械、牙模、药品及收费收据等,负责人梁某某正在为一名躺在治疗椅上10多岁的女孩看牙齿。执法人员随后进行检查和询问,梁某某不但拒不配合,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还用板凳、牙模等殴打一名卫生监督员。随同人员随后报了警,当地派出所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2月24日,县卫健局组织其他卫生监督员再次前往梁某某行医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梁某某近几年来分别在某某镇不同地点租房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梁某某未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和梁某某本人确认,2个月期间,违法开展诊疗活动收入共计36300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本案中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行使职权,对非法行医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了行政处罚,为有效遏制辖区内非法行医行为取到了积极作用。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文山评议
来为文山改革发展出谋划策
关爱企业 服务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