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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25-09-17 16:17:23
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镇某处一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屋内有大量药品、医疗器械及少量医疗废物,药柜上有输液瓶、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及止血钳、药品等,行医者刘某英正在屋内配液。现场有十余名群众在沙发上、床上坐着候诊。经调查,刘某英在5个月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该出租房内开展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刘某英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某县卫生健康局及时将该案移交司法部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英犯非法行医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刘某英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我们应该提高群众辨识非法行医行为能力,自觉抵制非法行医,增强举报意识,引导群众安全就医行为。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普及非法行医的定义、类型及危害性,科普“非法行医”造成危害的典型案例,引导就医群众识别假医、谨慎择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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