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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会扰乱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25-09-24 10:12:23
周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南县某镇某社区机动车道上擅自占道贩卖水果。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的行为,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广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周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1.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在城区,越是人流量大的地方,占道经营行为越发严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2.占道经营影响食品安全。部分摊贩食品卫生不达标,同时车辆经过产生扬尘附着在食品上,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3.占道经营影响环境卫生。例如油炸、烧烤摊点产生的油烟未经过二次处置影响空气质量,同时高音喇叭也存在噪音扰民现象;4.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部分摊点产生的菜叶、油渍、塑料袋等垃圾如未及时清理也影响道路环境卫生。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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