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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违反规定,自酿苦果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25-09-24 10:30:08
陈某,男,户口空挂在某乡镇,离异,无固定居所。2016年10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2016年11月司法局对其宣告纳管。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宣告纳管后第二天就擅自离开管理辖区,司法所发现后给予其多次教育,并给予了警告处分,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按照“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17年6月6日,司法局向陈某的原判决法院递交了建议撤销缓刑的相关建议和证据材料,2017年6月16日,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陈某缓刑,2017年6月23日,县公安局对陈某实施抓捕并移交看守所收押。
对陈某擅自脱离监管收监执行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案在社区矫正中心和各司法所进行了警示教育,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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