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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变相加收费用案
发布时间:2025-09-28 09:47:27
2024年5月7日,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李某某经营的麻栗坡县龙林电子商务服务站(快递网点)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向正在取快件的1名顾客收取快件派送费3.00元(1.00元/件,共3件)。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巧立名目变相加收费用的行为。没收当事人2024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违法所得2450元。
快递网点以“跑腿费”“代收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取件费,违反《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巧立名目变相加收费用”的禁止性规定,明确“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委托代收并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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