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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断绝”关系19年后 争房产?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8-04 11:08:34  

案情简介

2005年,张小甲(时年52岁)与其父亲张某、母亲韩某签订了一份“断绝”关系协议,协议将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明确表示张某与韩某夫妇的生养死葬与张小甲无关。自那之后,张小甲离家独自生活,对张某与韩某夫妇的照顾甚少,张某与韩某夫妇生病时由三女儿张小乙照顾较多。2017年8月,张某与韩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三女儿张小乙,张小乙表示愿意接受,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2021年11月,张小乙与张某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张小乙个人名下。2021年韩某去世,张某也在2023年离开了人世。2024年6月,张小甲及其妻子刘某以父母于2018年10月通过自书遗嘱将该房屋赠与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由张小甲、刘某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韩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张小乙的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赠与标的物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案涉房屋已属张小乙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张某、韩某与张小乙于2017年8月在公证处订立的公证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公证赠与合同,依法不可撤销,张某、韩某于2018年10月26日所立自书遗嘱不可撤销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遗嘱。故依法判决驳回张小甲、刘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法官在此提醒,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还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对遗嘱内容进行公证,以免因遗产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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