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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导致薪资降低的用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8-06 15:26:41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0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续签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7月,李某某在某有限公司组织的竞聘上岗中落选并于8月13日被安排待岗,期间某有限公司仅发放李某某待岗工资。李某某认为某有限公司作出待岗决定以及降低工资待遇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11月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由某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6691.12元。
某有限公司并非违法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而是其单方组织竞聘上岗导致李某某待岗且降低薪资待遇,该行为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致使李某某依法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事实及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仲裁裁决书》(X劳人仲案字〔2021〕81号)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依法裁决:1.确认双方自2021年11月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2.某有限公司向李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陆万玖仟捌佰玖拾玖元陆角伍分(¥698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