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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件
发布时间:2025-08-06 15:27:47
2020年9月22日,朱某权和邓某兵、王某华等11人分别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投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其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工资12000元和2020年2月至4月11人工资56172元,2020年9月29日,杨某有等8人到县人社局投诉同一家物业公司拖欠8人2020年7-9月工资48184元。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县人社局于2020年12月22日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将某物业公司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9082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案发后,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劳动者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