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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布时间:2019-02-28 10:35:15 来源:文山新闻网文山市
文网讯 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郭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7年9月10日,郭某驾驶王某所有的一辆奔驰牌小型越野车,载着王某沿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文昌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19时57分许行驶至文山市文昌路北宸书香苑营销中心门前路段时,郭某所驾的小型越野车正前部在道路南至北方向最左侧机动车道内碰撞其前方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后部,致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及李某倒地,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因自己喝了酒不敢向交警部门承认其系实际驾车人,而是打电话让其姐夫侯某到事故现场谎称系驾车人。经鉴定:李某系遭机械性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且郭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案发后,郭某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辩称其一直在事故现场,谎称是侯某开的车是因为怕被被害人家属殴打,否认其系肇事逃逸。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侦查机关在提取郭某的血液时是存放于干燥试管内而没有存放于抗凝试管内,因证据有瑕疵,故不能认定郭某属醉酒驾驶,虽郭某供述其当天有饮酒的事实,但是认定饮酒驾驶也需要乙醇含量达到20mg/100ml血以上,故亦不能认定郭某系饮酒驾驶。另外,郭某在侦查机关均供述其在现场没有告知交警其就是驾车人,是被带到交警大队后才供述的,且根据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郭某被民警带到医院后,拒不配合,激烈反抗且满口脏话,系被强行抽血,故依法认定郭某属肇事逃逸。结合郭某到交警部门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并经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市法院依法决定对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郭某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其作为一名驾驶员的法定义务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找人顶包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本人未离开事故现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除了承担刑事责任,郭某还将面临终身禁驾。
(王珊红)
(编辑 侯佑琴)
(审核 李正红)